
彭友信律师,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相关区别的全部内容。婚姻无效以及可撤销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在我们的生活中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果。
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因此,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12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第15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90条的规定合理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面,无效婚姻与有效婚姻并无太大差别。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溯及既往,因此,不得适用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主张以下一些财产权利:
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该婚姻又被确认为无效婚姻,则婚姻另一方原先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应会丧失,不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不再享有第24条所规定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无过错方不能根据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的效力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不论婚姻有效是无效,均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给予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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