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友信律师,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是所有的婚姻关系都是合法的,因为在法律上作出了规定,有的婚姻关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如果之后能够满足婚姻登记的有关条件,当然是可以变成有效的,但是对于一些不能的呢就可以申请对无效婚姻进行解除,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无效婚姻的解除诉状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xxx.
事实与理由:
xxxx,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要件,所以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从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看,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早婚。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几个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过错方的民事赔偿问题没有规定,只是在离婚制度中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得到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
因此,解除无效婚姻赔偿是没有的。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无效婚姻的解除诉状书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无效婚姻,在我们国家是自始至终都不承认它的法律效力的,因此对于这样的婚姻关系,我们在解除方面是可以说明相关的原因以及对自己的请求作出说明。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各项事由导致的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各有不同规定: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办法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该行为的违法程度较轻,且未达婚龄者的年龄情况其近亲属较为了解,故规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认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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