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友信律师,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前几日,市民张先生来南京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他说他的父亲去世了,而房产证还是父亲的名字,现在他来公证处要求继承父亲的这套房产。当我向他说明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后,他感慨到,房子当时是他出钱买的,以为父亲去世后自己继承房产顺理成章,没想到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其实像张先生这种情况的人不在少数,很多人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老人的,但当时买房子是自己出的钱,一旦老人去世,房产当然就归自己继承,其实,房产继承并不当然首先,法律有规定,不动产经过依法登记的才发生效力,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虽然买房子的钱可能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出的,但是在办理继承的时候,公证处只以房产部门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其次,有些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一些人认为这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了。一旦房产证上的那个人去世了,就到公证处要求对整个房屋进行继承。其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次,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所以像张先生的这种情况,首先房产的一半是他母亲所有的,在父亲生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父亲的一半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只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发表声明表示放弃继承权,张先生才能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否则就只能继承他自己所享有的遗产份额了。
房产继承权是指什么样的人才有继承房产的权利呢我国法律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