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关系
文章列表

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2022年9月2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whjclaw.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

一、如何认定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

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主要是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广义的婚外同居包括重婚的情况。但是狭义的婚外同居不包括重婚的情况。需要了解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

、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虽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对事实上的重婚还是会追究刑事的。

、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根据以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

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在刑法上没有什么处罚措施,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

综上所述,有些男女并没有结婚却已经像正常的夫妻一样对外生活着,但是又因为他们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夫妻,所以在分手的时候涉及到财产问题的时候就只能以同居的身份进行判决,法院在认定的时候通常就是看他们是否这样的关系保持的时间和实际的状态。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夫妻分居是夫妻之间虽然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实际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达到一定时间后,在法律上,也是不可以自动解除婚姻的。因为我国并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的说法,要离婚那么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才行。

而对于分居离婚,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好分居满二年及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能让他们的婚姻破镜重圆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在这种感情破裂,法院调解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基于以下几点法官才能作出离婚判决,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解除婚姻关系。

1、夫妻一方犯有重婚罪的或在夫妻关系保留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同居的;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对亲属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且有伤害医疗证明,

3、一方对家庭成员有遗弃行为的,此时的家庭成员不仅仅包括这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还包括了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4、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涉黄等不良习惯且多次教诲不改正的,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生活的,同时也会给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影响;

5、夫妻因为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满二年及以上的,且在分居的时候双方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6、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总之,在法律上,仅仅夫妻即使分居满足了分居离婚的条件规定,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是不能自动解除。此时可以协议离婚,当然也可以诉讼离婚,实际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来作出选择,另外也是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那么最终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离婚的目的。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条件 “忠诚协议”在我国法律上是否得到支持
  •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 3.哪些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房产分割问题有什么规定
  • 4.几个需要注意的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婚姻法婚外情怎么处理
  • 5.离婚和离异的区别是什么?没有登记的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